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9年6 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竟遲至同年7 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此項遲誤法定不變期間之效力,無從補正及回復,應由本院駁回不合法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