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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李璧君曾鈴媖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等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核其於同年10月9 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同年10月19日屆滿,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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