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等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核其於同年10月9 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同年10月19日屆滿,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