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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宗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18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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