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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高增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5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5 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99年6 月8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99年7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9年7 月3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此有判決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裁定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因上訴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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