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東柏陳芸珮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3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99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80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50 條第1 項、第362 條前段、第367 條、第37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前開關於上訴逾期駁回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如當事人對於簡易判決逾期提起上訴,而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上訴,誤將案件送交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法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最高法院77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81年度台非字第24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333 號卷第9 至16頁);而上訴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99年5 月31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本院將該判決正本囑託上開監獄長官代為送達,並於99年6 月3 日由上訴人親自簽收乙節,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1142號卷第35頁),均堪認定。是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99年6 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上訴人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99年6 月4 日起算。而上訴人現既在監執行,則其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自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故本件10日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99年6 月13日,因該日為星期日,故應以翌日即99年6 月14日為末日。然上訴人遲至99年6 月15日始向臺灣高雄第二監獄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蓋印該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日期章戳之上訴狀可稽,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3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