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7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案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再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25號裁定在案(本院卷第9-12頁)。該裁定雖對附表編號3 、4 部分駁回減刑之聲請,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8號、97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判決要旨認應有確定力(本院卷第13-17 頁)。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