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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麗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81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陳美琴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定執行刑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