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81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陳美琴
- 選任辯護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定執行刑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乃係專屬於檢察官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聲請自屬無據而無從准許,然聲請人另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2 項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依法提出聲請,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