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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

懲治走私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之處分。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限制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在案(詳本院卷第50頁)。

二、茲因被告相關案件之第一審程序業經審結,本院審酌其從事捕魚工作,依工作性質確有出境及出海之必要,且目前經濟較為緊縮,人民謀生相對困難,以被告48歲之齡,更換工作較為不易,而其被訴情節尚非嚴重等情形,認無續予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走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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