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52號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搶奪、竊盜、妨礙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妨害公務及部分竊盜犯行,雖否認強盜、搶奪犯行,惟此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乙○○、甲○○、蔡○傑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前已有搶奪、竊盜前科,復於民國97年2 月至8月間,多次以相同手法竊取被害人之機車等財物,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於99年4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雖業經判決,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