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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30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交簡字第30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審交簡字第3851號、第112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5 月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不知悔改警惕,仍於飲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機車上路,顯然無視於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造成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5112號
    被      告  甲○○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60巷87號
                        居高雄市○○區○○路152號之3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
    聲字第14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8
    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99年4月28日下午8時許,
    在高雄市○○區○○路一帶之工地,因飲酒逾量,已無法安
    全騎車,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旋於飲酒完畢,自上開
    飲酒處,騎乘車號XBC-086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迄當日下
    午8時2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672巷口,不慎追撞
    至鄭雅心駕駛車號P5T-185號重型機車,經警到場處理,發
    現其滿口酒氣,經當場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
    1.22毫克(1.22MG/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且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呼氣酒精
    濃度測試列印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檢 察 官   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3086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