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訴字第20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