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205號
- 被告
- 張耀元
- 指定辯護人
- 黃小舫律師
具 保 人 張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景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耀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見本院99年度偵聲卷第52號卷第2 至4 頁),由具保人張景雄按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且被告經本院派警拘提,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