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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廖建瑜方錦源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205號

被告
張耀元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具 保 人 張景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景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耀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見本院99年度偵聲卷第52號卷第2 至4 頁),由具保人張景雄按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且被告經本院派警拘提,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0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