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甲○○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952 號)18676 號、94年度偵字第12052 號),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共同犯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均緩刑參年。並應各向公庫繳納新臺幣伍萬元。

丁○○、甲○○共同犯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並應各向公庫繳納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4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
    4 人均已認罪,其協商合意內容為:㈠被告乙○○、丙○○
    願受科刑範圍各為處有期徒刑1 年,均緩刑3 年,並各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 萬元。㈡被告丁○○、甲○○願受
    科刑範圍各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各減為有期徒刑7 月,
    均緩刑3 年,並各向公庫支付8 萬元。
三、核被告4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63 條第1 項之公務員縱放
    人犯罪。被告乙○○、丙○○就上開犯行;被告丁○○、甲
    ○○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4 人犯公務員縱放人犯罪,行為實有可議之處
    ,惟念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被告4
    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在卷可稽,素行並非不佳,係因一時失慮而犯本罪,犯後亦
    坦承犯行,深知悔悟,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且認當事人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又被告
    丁○○、甲○○上開所犯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
    之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7 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
四、所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至第4 項、第455 條之
    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63 條第1 項、第28條、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第7 條。
五、本判決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 2
    項規定,不得上訴。如不服本件判決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法條:
刑法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1 年以
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
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24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