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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0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建和陳君杰余銘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60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嘉修

具 保 人 莊秀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秀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嘉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並由具保人莊秀芬繳納現金,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及拘提,並未到庭應訊,又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至本院接受訊問,具保人及被告亦未到庭,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準備、審理程序筆錄、報到單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余銘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0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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