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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2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志銘鄭子文陳松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528號

上訴人
被告
陳虹秀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陳虹秀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於101 年7 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僅泛稱「緣上訴人日前接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惟查前開判決尚有違背法令之處,上訴人實難甘服,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至上訴理由,容后補呈」云云,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然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2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