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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7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9年度聲減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檢察官以聲請人之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案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再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25號裁定在案(本院卷第9-12頁)。該裁定雖對附表編號3 、4 部分駁回減刑之聲請,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8號、97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判決要旨認應有確定力(本院卷第13-17 頁)。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7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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