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1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家豪
- 選任辯護人
- 何俊墩律師
- 被告
- 李政道
- 選任辯護人
-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家豪、李政道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家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蔡家豪後,認為被告蔡家豪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覓保無著,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1 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2月21日裁定自100 年1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李政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李政道後,認為被告李政道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款之規定,於99年12月1 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蔡家豪、李政道後,認被告蔡家豪、李政道所涉上開罪嫌仍屬重大,業經本院於100 年2 月9 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10年在案,且有逃亡之虞,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 年3 月1 日起,各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