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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方百正郭任昇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宗豪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216、30674、34819、36682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宗豪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宗豪前經檢察官以涉犯強盜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嗣經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諭知自民國100 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再次屆滿,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及宣判,然因被告所犯搶奪及竊盜罪嫌仍屬重大,且所犯縱非如起訴書所載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其他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況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故縱令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亦有執行階段之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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