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宗豪
- 選任辯護人
-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216、30674、34819、36682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宗豪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宗豪前經檢察官以涉犯強盜等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民國99年12月15日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嗣經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諭知自民國100 年3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再次屆滿,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及宣判,然因被告所犯搶奪及竊盜罪嫌仍屬重大,且所犯縱非如起訴書所載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但其他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況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故縱令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亦有執行階段之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