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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建和毛妍懿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關於受命法官之姓名,應更正為「陳君杰」。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正本與原本不符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攔中,將受命法官「陳君杰」之姓名誤載為「陳官傑」,要與該判決之原本不符,且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6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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