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淑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關於受命法官之姓名,應更正為「陳君杰」。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正本與原本不符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攔中,將受命法官「陳君杰」之姓名誤載為「陳官傑」,要與該判決之原本不符,且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