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解除限制出境及出海之處分。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限制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及出海在案(詳本院卷第50頁)。
二、茲因被告相關案件之第一審程序業經審結,本院審酌其從事捕魚工作,依工作性質確有出境及出海之必要,且目前經濟較為緊縮,人民謀生相對困難,以被告48歲之齡,更換工作較為不易,而其被訴情節尚非嚴重等情形,認無續予限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