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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箐洪培睿林依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緝字第52號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丙○○因強盜、搶奪、竊盜、妨礙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妨害公務及部分竊盜犯行,雖否認強盜、搶奪犯行,惟此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乙○○、甲○○、蔡○傑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前已有搶奪、竊盜前科,復於民國97年2 月至8月間,多次以相同手法竊取被害人之機車等財物,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於99年4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雖業經判決,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林依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5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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