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均各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渠等製造之毒品數量眾多,並有製毒工具扣案,犯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國人生命、健康,且渠等住居所分別在台北縣、高雄縣、市,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規定,自民國99年2 月4 日予以羈押,並於99年5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丙○○、甲○○、乙○○三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雖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三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被告三人目前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中,又本件查獲製造毒品之工具及毒品數量甚多,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三人有逃亡之虞,是被告三人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 月4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