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
- 被告
- 許彧 46歲民.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單文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投資於大陸未上市股票部分有狀況發生才導致無法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原本就積極解決,但因被告遭人留置三日後報警而遭羈押,始無法繼續處理。羈押中委託家人處理,又因父親突遭意外,而使處理過程停頓,被告並非不欲處理。又被告並無逃亡、串證或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請鈞院審酌准予被告以限制出境、交保等方式代替羈押,以利被告處理民事賠償,更有利於彌補被害人之損失等語。
二、查被告許彧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款、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嫌,嫌疑重大,其於偵查中被警方在機場攔獲,認有逃亡之虞,且其詐欺對象眾多,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7 款規定於99年6 月24日羈押在案,並於同年8 月24日、10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業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之重刑,且被告雖一再聲稱其前往機場是要與自稱「陳冠輝」者一同面對投資人,與投資人協調如何處理投資款項事宜,然被告嗣於本院99年6 月17日審理時已坦承其出事後叫其父親將利億公司在香港匯豐銀行帳戶結清,而根據卷內資料,利億公司亦於98年11月22日結業,足見被告於偵查中( 尚未被羈押之前) 早已對利億公司及其帳戶內資產有所處理,其上開聲請意旨稱因遭羈押始無法繼續處理,又因父親突遭意外,而使處理過程停頓,被告並非不欲處理等語,實屬欺瞞之詞。又本件被告詐欺取財之對象高達27人,業經本院認定在案,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者,本院並非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由而羈押被告,是上開理由是否消滅,尚與本件是否繼續羈押被告無關。另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