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楊子毅
- 被告
- 歐純名
- 被告
- 邱柏侖
- 被告
- 黃鈺蘭
- 被告
- 潘冠德
- 被告
- 鄭宗安
- 被告
- 鍾爵蓮
- 被告
- 林佳鋒
- 被告
- 東鑫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勝章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143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其因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法院就其中一部不另為無罪諭知者,亦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雖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然原告所告訴之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