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方百正謝文嵐葉文博

原告
楊子毅
被告
歐純名
被告
邱柏侖
被告
黃鈺蘭
被告
潘冠德
被告
鄭宗安
被告
鍾爵蓮
被告
林佳鋒
被告
東鑫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章

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143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其因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法院就其中一部不另為無罪諭知者,亦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雖經本院為有罪判決,然原告所告訴之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訴字第1437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