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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黃沛文

原告
廖為棟
法定代理人
吳慧容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告
劉秀梅
被告
劉碧蓮即仁愛管理顧問社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秀梅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劉秀梅依民法第184 條、第193 條、第195 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對被告劉碧蓮即仁愛管理顧問社依民法第188 條之僱用人連帶責任法律關係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75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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