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廖為棟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容
- 訴訟代理人
- 李富湧律師
- 被告
- 劉秀梅
- 被告
- 劉碧蓮即仁愛管理顧問社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2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刑事附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劉秀梅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劉秀梅依民法第184 條、第193 條、第195 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對被告劉碧蓮即仁愛管理顧問社依民法第188 條之僱用人連帶責任法律關係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屬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