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
- 上訴人
- 秦丕俊
秦昌國
上訴人與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因100 年度保險字第2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