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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訴人
秦丕俊

      秦昌國

上訴人與日日興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因100 年度保險字第2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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