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其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上訴人暫免徵二分之一後,尚應繳納新臺幣13,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