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智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勞訴字
第29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勞訴字
第29號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