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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3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308號

債權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債務人
呂佳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佳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呂佳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308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