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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0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063號

債權人
蔡勝雄
債務人
陳文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據號碼DD0000000號支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其票據號碼D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日為民國100年5月20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票據號碼D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132條參照。)

三、債務人陳文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06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