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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8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4870號

債權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代理人
陳世基
債務人
傑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音
債務人
銲鑫鋼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界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銲鑫鋼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支票票號DB0000000之背面影本(須清晰足以辨識)。

二、釋明債務人傑鈺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清償責任之依據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87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