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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4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6423號

債權人
宏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債務人
寶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君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642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