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5號
- 債權人
-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春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啊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啊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