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宋春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5號債 權 人 千采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春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啊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啊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