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游淑惠律師即被繼承人張簡丙寅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簡丙寅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後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0 年1 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