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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

聲請人
游淑惠律師即被繼承人張簡丙寅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簡丙寅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後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0 年1 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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