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卉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卉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4,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