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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3號

抗告人
許崇德

上列當事人關於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0 年2 月8 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00 年度司救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繳納抗告費,係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抗告人雖聲請為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2日以100 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是抗告人依法仍須繳納抗告費用,而上述補繳抗告費之裁定業於100 年3 月31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等資料可憑。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抗告費,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謝肅珍

法 官林岳葳

法 官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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