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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8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訴人
國元波之林(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述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KUO YUAN PORCELAIN(MALAYSIA)SDN. BHD.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00,000 元,折合新台幣為24,037,600

元(800,000×30.047=24,037,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35,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