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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告
施雅翎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被告
張永林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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