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曹禎男、與被上訴人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1號上 訴 人 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禎男 訴訟代理人 曹天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林興業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04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415,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1,6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