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中山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張夢青
人
參加訴訟人 陳麗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64 號確認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參加人輔佐上訴人提起上訴,迄今未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