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述苓間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684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述苓間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1684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