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長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9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9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微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100 年度訴字第199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