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96號
- 上訴人
- 楊永康
- 上訴人
- 楊慧琴
- 被上訴人
- 戴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