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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洪能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巖
送達代收人
葉蕙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呈祥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協同辦理合夥

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乙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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