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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訴人
顏秀菊
上訴人
董文芳
上訴人
董佳玲
上訴人
董蕭錯
被上訴人
林劉月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7,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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