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顏秀菊
- 上訴人
- 董文芳
- 上訴人
- 董佳玲
- 上訴人
- 董蕭錯
- 被上訴人
- 林劉月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2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7,3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