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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

減少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范更生

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68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32 條、第136 條第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4 日送達與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0 年12月2 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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