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范更生
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68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32 條、第136 條第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4 日送達與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0 年12月2 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