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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火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雅音、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龔台雄、鄭玉

梅、郭昌泰、潘豐祥、劉清和、吳佳玲、李玉文、吳治雲、張剛

志、陳錦雪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3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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