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 上訴人
- 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吳敏貞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吳敏貞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