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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撤銷處分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宏欽黃宣撫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訴人
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吳敏貞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處分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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