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1號
- 上訴人
- 蔡澄來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 年度選字第1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