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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上訴人
岱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平
上訴人
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
上訴人
集友漁具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春
上訴人
新長安船具五金行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重融
上訴人
黃盛義
被上訴人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訴人岱佑企業有限公司、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集友漁具廠

有限公司、新長安船具五金行、黃重融、黃盛義,與被上訴人交

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48 號拆

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岱佑企

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1,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55,702元;上訴人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訴訟標

的價額為86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205元;上訴人集

友漁具廠有限公司訴訟標的價額為2,46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38,179元;上訴人新長安船具五金行即黃重融、黃

盛義訴訟標的價額為1,2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914

元(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附表一【上訴人岱佑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編│地號│總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上訴利益即占用土地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號│││(元 / ㎡) │總價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171 │11,000│11,000 × 171 =│││ │段000 地號土地 │││1,881,000 ││├─┼────────┼────────┼──────┼──────────┤││2 │高雄市○○區○○│160 │11,000│11,000 × 160 =│││ │段000-0 地號土地│││1,760,000 ││├─┼────────┼────────┼──────┼──────────┼────────┤│合││331 ││3,641,000 │55,702││計││││││└─┴────────┴────────┴──────┴──────────┴────────┘附表二【上訴人洪定城即鵬發漁網具行部分】:┌─┬────────┬────────┬──────┬──────────┬────────┐│編│地號│總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上訴利益即占用土地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號│││(元 / ㎡) │總價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23│11,000│11,000 × 23 = │││ │段000 地號土地 │││253,000 ││├─┼────────┼────────┼──────┼──────────┤││2 │高雄市○○區○○│56│11,000│11,000 × 56 = │││ │段000-0 地號土地│││616,000 ││├─┼────────┼────────┼──────┼──────────┼────────┤│合││79││869,000 │14,205││計││││││└─┴────────┴────────┴──────┴──────────┴────────┘附表三【上訴人集友漁具廠有限公司部分】:┌─┬────────┬────────┬──────┬──────────┬────────┐│編│地號│總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上訴利益即占用土地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號│││(元 / ㎡) │總價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121 (詳如附圖編│11,000│11,000 × 121 =│││ │段000-0 地號土地│號 K 所示) ││1,331,000 ││├─┼────────┼────────┼──────┼──────────┤││2 │高雄市○○區○○│103(詳如附圖編 │11,000│11,000 × 103 =│││ │段000-0 地號土地│號 L 所示) ││1,133,000 ││├─┼────────┼────────┼──────┼──────────┼────────┤│合││224 ││2,464,000 │38,179││計││││││└─┴────────┴────────┴──────┴──────────┴────────┘附表四【上訴人新長安船具五金行即黃重融、黃盛義部分】:┌─┬────────┬────────┬──────┬──────────┬────────┐│編│地號│總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上訴利益即占用土地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號│││(元 / ㎡) │總價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92 (詳如附圖編 │11,000│11,000 × 92 = │││ │段000-0 地號土地│號 M 所示) ││1,012,000 ││├─┼────────┼────────┼──────┼──────────┤││2 │高雄市○○區○○│17 (詳如附圖編 │11,000│11,000 × 17 = │││ │段000 地號土地 │號 N 所示) ││187,000 ││├─┼────────┼────────┼──────┼──────────┤││3 │高雄市○○區○○│3 (詳如附圖編號│11,000│11,000 ×3 =33,000 │││ │段000 地號土地 │K-1 所示)││││├─┼────────┼────────┼──────┼──────────┼────────┤│合││112 ││1,232,000 │19,914││計││││││└─┴────────┴────────┴──────┴──────────┴────────┘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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